企业安全技术服务专家

业务咨询热线

13325225199

精准快速 助力发展

时刻关注行业动态,打造行业领先者

重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中的罚款依据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0-09-10 09:15:10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罚款依据

 

山东省

 

博山区应急管理局定于7月1日至8月10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为隐患排查、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机构人员、应急救援、特殊作业、重大危险源、生产现场管理等,本次执法检查行动执行“五个当场”处置制度,小编整理了一份双体系罚款依据清单,还请企业收藏好!

 

通用要求

 

 
体 系 制 度
 
 

 

1.一般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3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工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3.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 育 培 训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10人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 核 奖 惩
 
 

1.一般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并按规定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制度,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风险分级管控

 

一、风险点确定

1.一般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本单位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或者风险点确定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危险源辨识

 

1.一般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或者危险源辨识、分析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风险评价

 

1.一般行业未进行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3项以上应为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进行重大风险判定或者存在3项以上应为重大风险而未判定为重大风险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风险控制措施

 

1.一般行业未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不符合有关法律标准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风险管控实施

 

1.一般行业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或者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明显不符合通则、细则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未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或者确定的风险管控层级明显不符合通则、细则规定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风险告知

 

1.一般行业未对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安全风险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未对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安全风险缺项漏项严重或与企业实际严重不符的,认定为未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一种表现,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安全警示

 

1.有1-2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3-4处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5处以上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隐患排查治理

 

一、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如实记录、定期通报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完整记录(除隐瞒情况)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虚假或隐瞒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隐患整改、治理、验收

 

1.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事故隐患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据《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0.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1项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0.1万元以上0.3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2项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3项以上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0.6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